根據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對當事人羅建國、邵靖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美林湖加洲島南三街22A建設木質結構陽光房和鋼架結構玻璃雨棚(涉案陽光房長約4米,寬約4米,建筑面積約16平方米;雨棚長約5.5米,寬約2米,建筑面積約11平方米。兩個建筑物合計建筑面積共約27平方米)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82號)及暫緩不動產登記《通知書》。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82號)和暫緩不動產登記《通知書》公告送達。
羅建國、邵靖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北環路綜合行政執法辦(聯系電話:0763-3608845)領取《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區城執拆決〔2023〕82號)及暫緩不動產登記《通知書》,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1、《限期拆除決定書》和暫緩不動產登記《通知書》送達名單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1、《限期拆除決定書》和暫緩不動產登記《通知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羅建國、邵靖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美林湖加洲島南三街22A建設木質結構陽光房和鋼架結構玻璃雨棚(涉案陽光房長約4米,寬約4米,建筑面積約16平方米;雨棚長約5.5米,寬約2米,建筑面積約11平方米。兩個建筑物合計建筑面積共約27平方米)。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的決定。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清遠市清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組織實施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 城區城執拆決〔2023〕82號 |
2 | 羅建國、邵靖 | 當事人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美林湖加洲島南三街22A建設木質結構陽光房和鋼架結構玻璃雨棚(涉案陽光房長約4米,寬約4米,建筑面積約16平方米;雨棚長約5.5米,寬約2米,建筑面積約11平方米。兩個建筑物合計建筑面積共約27平方米)。 | 根據《清遠市違法建設認定和分類處理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我局已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上述房屋暫緩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 通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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